本协会竭诚为会员单位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其中以互联网信息服务方面的咨询为主,内容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申报所需的具体资质及要求、短信息服务申报所需的具体资质及要求、BBS和博客申报所需的具体资质及要求等等,欢迎本协会会员以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登陆浏览相关资讯。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上海市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先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须有本协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同时填写《加入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申请书》,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协会秘书处。

  (三)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该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本协会颁发《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会员证书》。

  第七条 经本协会三名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或个人会员联名推荐,并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多数同意,可以聘请在国际互联网行业拥有较高声誉的外籍技术专家为本协会荣誉会员,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会员可以应邀列席本协会的会议,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接纳申请人为本协会正式会员的,由本协会秘书处自常务理事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聘请荣誉会员的,自常务理事会颁发聘书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自接到本协会入会通知之日起即获得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获得协会刊物的权利;

  (二)免费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服务的权利;

  (三)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 每个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在该团体中有一定影响,能够代表该团体利益,能够参加本协会经常性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代表,并书面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正当原因确需调整时,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其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书面委托其他人员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时,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但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代表被选举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后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或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由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增补为本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的,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本协会会费实行分年度交纳,入会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不足半年的按半年交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10元人民币,荣誉会员无须交纳会费。本协会新入会的团体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的6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以后的会费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交纳。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以分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3年(即一届)的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要求退出协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拒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查实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并在本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待遇亦自动丧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2002-2006